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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宜城刑初字第00104号

被告人张某、胡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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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宜城刑初字第0010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08年3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抢劫罪,2013年4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宜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爱华,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胡某。因涉嫌犯抢劫罪,2013年6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宜城市看守所。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3)102号起诉书被告人张某、胡某犯抢劫罪,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红玲、曾庆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王爱华,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伙同胡某、廖某(另案处理)以“卡五星”为由找到装有程序的麻将机打牌,骗取他人现金,事后平分。当日,廖某找到刘某并邀约至宜城市某酒店2777房���打牌,张事先付给廖某800元作为赌资。当晚8时许,三人在打麻将的过程中,胡某、周某等人来该房间看打牌,约十时许,廖某钱输完了,张某一个人赢了钱,刘某也输了两百多元,就提议不打了,张某不依,故意以刘某、廖某斗笼子为由打了刘某一耳光,胡某、周某也上前去打刘某,张某从刘某身上搜出800元现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胡某无视国法,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张某在法庭上辩解,我没有在刘某身上搜钱,钱是刘某自己拿出来的,只有500元。辩护人王爱华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于本案的发生有过错,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赔被害人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叫廖某(另案处理)找人一起打“卡五星”赌博。当日,廖某找到刘某并邀约至宜城市某酒店2777房间打牌,张事先付给廖某800元作为赌资。当晚,三人在打麻将的过程中,胡某、周某等人来该房间看打牌,约十时许,张某一个人赢了钱,廖某钱输完了,刘某也输了,就提议不打了,张某不依,故意以刘某、廖某斗笼子为由打了刘某一耳光,胡某等人也上前去殴打刘某,抢走刘某500元现金。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张某的亲属退赔了被害人刘某2000元,被告人胡某的亲属退赔了被害人刘某800元。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张某、胡某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有以下证据:1、被害人一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23日下午6时许,廖某给其打电话,约其到宜城市去打麻将,其同意了。过了一会儿,廖某和虎子一起骑摩托车来喊其,三人骑一辆摩托车到达宜城市某宾馆。在宾馆开了一个房间,房间号是2777。进屋后,廖某说等会儿人就来了,说完就去打电话了。过了一会儿,一个三十多岁的男人来了,其就和廖某还有这个三十多岁的男人一起打卡五星赌博。打了有十多分钟,又来了几个人,其看人多了,打了一会儿输了二百多元,就说不打了。那名后赶来的打牌的人说:“你们俩斗我笼子,把钱退一下。”其说:“我与廖某都输了,不存在斗笼子。”一说完,赶来的几人中的两名男人就对其头部、腹部拳打脚踢,其被打倒在地。那名与其打牌的男人说:“身上带了多少钱,都掏出来。”其从身上掏出剩下的800元钱,说:“只有这么多了。”那名与其打牌的男人把钱夺了过去。2、证人一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3日下午,张某给其打电话,要其约人到宜城市某宾馆2777房间打麻将,其二人合伙赢别人的钱。其和李某骑摩托车去喊刘某。三人一起骑摩托车到达宜城市某宾馆,拿了房卡就到2777房间。张某不在,其给张某打电话,张某叫其到宾馆门口接他。接到后张某给了其800元钱,然后到房间开始打麻将赌博。玩了个把小时,来了几个人,都在房间内玩。玩到十点多钟时,其把钱输完了,就向张某借钱,张某不借。当时其差张某170元,刘某差张某90元。张某叫其和刘某把钱结清。刘某将钱结清后说不玩了。张某就将其二人拦住,一人打了一嘴巴,说:“你们斗笼子,不说清楚,搞不成。”刘某说:“我么们没有斗笼子,我们都输了。”后来去的一个人说:“你们找死,找错家了。”叫其二人蹲��那,对刘某拳打脚踢,另外一个人也上去打刘某。先动手的那个人从身上拿出一把弹簧刀吓唬。张某叫刘某把钱拿出来,刘某就将钱拿了出来。3、证人二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3日下午,其和廖某、刘某(手带残疾)骑一辆摩托车到宜城市“有意思”宾馆,一起进了2777房间。当晚八点钟,廖某、刘某和一个戴眼镜的男人开始在房间内打麻将赌博。晚上十点钟时,戴眼镜的突然站起来,将麻将桌一推,抓住刘某的脖子就打了两巴掌。其也不知道啥原因,就去拉架。戴眼镜的说没有你的事,否则打你。其就出了房间。4、辨认笔录。5、已生效的本院(2008)宜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6、谅解书。7、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8、被告人张某、胡某的供述和辩解。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均合法有效,本院��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立即夺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胡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胡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胡某的亲属退赔了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虽然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张某、胡某表示谅解,但鉴于本案属于严重暴力侵财犯罪,不宜将被害人的谅解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评价。被告人张某在法庭上提出的其没有在刘某身上搜钱,钱是刘某自己拿出来的,只有500元的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但该辩解不影响其抢劫罪的成立。辩护人王爱华提出的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赔被害人2000元,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还提出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张某表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本案属于严重暴力侵财犯罪,不宜将被害人的谅解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评价,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兴刚

审 判 员  江 玲

人民陪审员  尹晓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