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金洪,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玉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郝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