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50号原告王立春,农民。被告大连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市仙人洞马道口村。法定代表人孙世忱,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长军,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春与被告大连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春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5元减半收取4063元、保全费2795元,由原告王立春负担。
审判员 亢立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丽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