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503号原告连云港银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中路**。法定代表人吉文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红伟。被告连云港皓青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西路丰盈杰座**/div>被告连云港市众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新区大道南侧iv>被告孟德马。被告范益刚。被告李正花。被告刘华新。被告宁桃青。
原告连云港银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皓青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众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德马、范益刚、李正花、刘华新、宁桃青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本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银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银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坤瑞
代理
审判员 周文贤
人民陪审员 余新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田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