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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10号

02深圳市嘉汶服饰有限公司与胡勤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嘉汶服饰有限公司,胡勤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10号原告深圳市嘉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B栋910、911室。法定代表人何丽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意诚,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勤红,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张思珠,深圳市福田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工资、赔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1年11月9日。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已签订,期限为2011年11月9日至2014年11月8日。

三、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培训经理。

四、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8500元/月,每三个月发放一次绩效工资。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648元。

五、欠发工资数额:原告应支付被告2012年11月份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500元及2012年2月、3月、10月、11月份绩效工资4980元(380+2300+2300)。原告主张无须支付该绩效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原告于2012年11月15日单方辞退被告,要求其于2012年11月30日离职,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辞退理由,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告最后一天上班时间为2012年11月30日。

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原告应支付被告2011年11月9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944元(9648×1.5×200%)。

八、申请仲裁时间:2012年12月7日。

九、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11月工资1080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9月15日、2012年9月22日、2012年9月23日加班工资2482.75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10月绩效工资2300元;4、原告支付被告2011年11月9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7448.28元;5、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1月17日至29日期间春节放假扣款2125元;6、原告支付被告保密费1200元;7、原告支付被告2011年11月9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4404.6元;8、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2月至9月期间未足额支付的绩效工资2450元;9、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3月8日妇女节加班工资744.83元;10、原告为被告补缴养老保险;11、原告支付被告医疗保险费6417.5元;12、原告为被告补缴住房公积金;13、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400元。

十、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11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500元及2012年2月、3月、10月、11月份绩效工资4980元,共计1348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1月17日至29日期间放假扣款1009.3元;3、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944元。

十一、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2年2月、3月、10月、11月份绩效工资4980元;2、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2年1月17日至29日期间放假扣款1009.3元;3、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944元。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被告在2012年1月17日至29日期间除去春节放假存在6天无故停工,原告扣除了被告该期间的工资1478.26元,应返还被告该期间的放假扣款1009.3元(1478.26-8500÷21.75×6×20%)。

十三、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嘉汶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胡勤红2012年11月1日至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500元及2012年2月、3月、10月、11月份绩效工资4980元,共计13480元;(二)原告深圳市嘉汶服饰有限公司返还被告胡勤红2012年1月17日至29日期间放假扣款1009.3元;(三)原告深圳市嘉汶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胡勤红2011年11月9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944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嘉汶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小超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郑智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