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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三初字第01373号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1373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窦远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二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