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1373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窦远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二治 来源:百度搜索“”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1373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窦远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二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