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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民初字第3117号

李建钦与林炳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李建钦,林炳钟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3117号原告李建钦,男,195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卢增禄、王坪,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炳钟,男,193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林从祥,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钦与被告林炳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为由,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珲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