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3117号原告李建钦,男,195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卢增禄、王坪,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炳钟,男,193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林从祥,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钦与被告林炳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为由,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珲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