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454号
原告:李某,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复兴镇江南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305101291。
委托代理人:曹祥,仪陇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复兴镇江南村。身份证号码:512927196503297992。
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文星镇高龙山村。身份证号码:51222519750705211X。
委托代理人:李川,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复兴镇江南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107011339。
被告:南充市互利达运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俊兵地址:南充市川东北汽贸中心4-4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大健职务:总经理地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177号附二号3层4-7号
委托代理人:XXX,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身份证号码:512501198010111655。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丝绸路165号C幢
法定代表人:刘静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海波、何正勇,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南充市互利达运业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何伟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廖仔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