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含民一初字第00440号

张瑞瑞与含山县含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含民一初字第00440号

原告:张瑞瑞,女,汉族,1988年1月9日出生,教师,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告:含山县含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袁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洪雨,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瑞与被告含山县含达教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瑞瑞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瑞瑞负担。

审判长  谷从元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世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