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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民初字第1264号

李式勋、李清梅与浙江嘉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嘉业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式勋,李清梅,浙江嘉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嘉业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264号

原告:李式勋。

原告:李清梅。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林惠艺。

被告:浙江嘉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红军。

被告:嘉善嘉业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民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式勋、李清梅与被告浙江嘉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嘉业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庄 育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曹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