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264号
原告:李式勋。
原告:李清梅。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林惠艺。
被告:浙江嘉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红军。
被告:嘉善嘉业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民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式勋、李清梅与被告浙江嘉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嘉业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庄 育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曹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