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民二初字第515号原告王梓仪,女。委托代理人邱洪浩,江西共创律师律师。被告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建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健庚,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兴华,男,成年,汉族,现在押吉安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梓仪与被告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兴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兴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兴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梓仪撤回对被告黄兴华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黎晖
审 判 员 聂 芳
人民陪审员 王虎先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万敏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