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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民二初字第515号

原告王梓仪与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兴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梓仪,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民二初字第515号原告王梓仪,女。委托代理人邱洪浩,江西共创律师律师。被告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建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健庚,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兴华,男,成年,汉族,现在押吉安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梓仪与被告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兴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兴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兴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梓仪撤回对被告黄兴华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黎晖

审 判 员  聂 芳

人民陪审员  王虎先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万敏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