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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649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咸阳新星化工建设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咸阳新星化工建设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64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咸阳新星化工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大王村。法定代表人杨铜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咸阳新星化工建设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程军凯

代理

审判员  任伟圣

代理

审判员  李亚维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亚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