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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楚民初字第189号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楚民初字第189号原告郭某某,女,1974年10月3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灵恩,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后,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申 博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昊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