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楚民初字第189号原告郭某某,女,1974年10月3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灵恩,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后,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申 博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昊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