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2674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本民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丰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5年6月1日生女孩李金鑫,今年17周岁;2007年3月22日生男孩李金阳,今年6周岁。双方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后来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特别最近几年,被告性情暴躁,无理取闹,对原告李某父母不孝敬,在公众之下辱骂原告父亲。现双方已于2010年10月之前分居已经两年多,被告于2011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两个孩子都由原告李某一人抚养,被告没有支付一分钱的抚养费。两人矛盾完全无法调和,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金鑫、子李金阳抚养权及抚养费请法院依法确定,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
被告杨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还有感情,孩子也还小,家里面也没有什么经济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1995年6月1日生一女李金鑫,现已辍学;2007年生一男孩李金阳,现小学一年级学生。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偶有争吵。2011年10月被告杨某曾诉至本院要求与原告李某离婚,后撤诉。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感情没有破裂,孩子尚小。以上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并育有子女,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一定矛盾,但双方应正确对待,各自改正自己存在的不足,妥善处理家庭关系,相互信任,并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共同创造和谐的美满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本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许金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