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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保初字第72-1号

徐耀奎、徐耀奎与被申请人张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与张祖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耀奎,张祖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保初字第72-1号

申请人:徐耀奎。

委托代理人:徐敏杰。

被

申请人:张祖华。

申请人徐耀奎与被申请人张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衢州市铁路南村6幢中单元502室(产权证号:3/0276**)及衢州市柯城区南滨花苑3区13幢104室(产权证号3/0715**)或相应价值财产(保全价值50万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祖华所有的衢州市铁路南村6幢中单元502室(产权证号:3/0276**)及衢州市柯城区南滨花苑3区13幢104室(产权证号3/0715**)。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沃建群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詹洪燕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衢柯保初字第72-2号

申请人:徐耀奎,男,汉族,1935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02193508243633,住衢州市柯城区兴华东区16幢13单元602号。

委托代理人:徐敏杰,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02197006243615,住衢州市柯城区裕丰花园5-1幢301室。担保人:徐敏杰,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02197006243615,住衢州市裕丰花园5-1幢301室。

被

申请人:张祖华,男,汉族,1960年6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02196006273617,住衢州市柯城区兴华北区21幢2单元502室。

申请人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衢州市柯城区兴华北区21幢2单元502室或相应价值财产(保全价值3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人衢州市裕丰花园5-1幢301室(衢房权证衢州市字第××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现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徐敏杰所有的衢州市裕丰花园5-1幢301室。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沃建群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詹洪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