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保初字第72-1号
申请人:徐耀奎。
委托代理人:徐敏杰。
被
申请人:张祖华。
申请人徐耀奎与被申请人张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衢州市铁路南村6幢中单元502室(产权证号:3/0276**)及衢州市柯城区南滨花苑3区13幢104室(产权证号3/0715**)或相应价值财产(保全价值50万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祖华所有的衢州市铁路南村6幢中单元502室(产权证号:3/0276**)及衢州市柯城区南滨花苑3区13幢104室(产权证号3/0715**)。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沃建群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詹洪燕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衢柯保初字第72-2号
申请人:徐耀奎,男,汉族,1935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02193508243633,住衢州市柯城区兴华东区16幢13单元602号。
委托代理人:徐敏杰,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02197006243615,住衢州市柯城区裕丰花园5-1幢301室。担保人:徐敏杰,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02197006243615,住衢州市裕丰花园5-1幢301室。
被
申请人:张祖华,男,汉族,1960年6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02196006273617,住衢州市柯城区兴华北区21幢2单元502室。
申请人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衢州市柯城区兴华北区21幢2单元502室或相应价值财产(保全价值3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人衢州市裕丰花园5-1幢301室(衢房权证衢州市字第××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现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徐敏杰所有的衢州市裕丰花园5-1幢301室。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沃建群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詹洪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