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163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西段34号。
负责人:李奕明。
委托代理人:赖新,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宜宾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翔,公司员工。
被告:向雨浓,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向雨浓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向雨浓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撤回对被告向雨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龙 科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璐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