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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初字第1829号

张某某诉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果,南充市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见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罗思源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覃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