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果,南充市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见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罗思源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覃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