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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潘民一初字第01315号

原告王亚飞诉被告朱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亚飞,朱国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潘民一初字第01315号

原告:王亚飞,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郭道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国胜,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飞诉被告朱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飞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飞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亚飞负担。

审判员 胡 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仲米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