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行执字第12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支行。
被执行人:曹伟龙,男,1975年3月生,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董雪霞,女,1979年12月生,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依据池州市九华公证处(2012)皖池九公证字142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依法执行,但被执行人曹伟龙、董雪霞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曹伟龙、董雪霞位于池州市贵池区翠柏路南段台州大市场X#楼XXX号商业用房(房地权池字第0XXXX**)面积为38.95平方米房屋一幢。
二、查封时间为二年。
三、查封期限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过户、变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坦,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晓姿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汪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