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二初字第00359号
原告:五河县精粉厂,住所地五河县。
法定代表人:张运洲,该厂厂长。
被告:张玉进,男,汉族,农民,住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县精粉厂与被告张玉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鑫 更多数据:
五河县精粉厂与张玉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二初字第00359号
原告:五河县精粉厂,住所地五河县。
法定代表人:张运洲,该厂厂长。
被告:张玉进,男,汉族,农民,住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县精粉厂与被告张玉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