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7105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钟某某。本院收到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朱晓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吴玲玲 来自:
陈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7105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钟某某。本院收到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朱晓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吴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