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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7105号

陈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7105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钟某某。本院收到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朱晓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吴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