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625号原告杜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 苏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隋嫱 来自:
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625号原告杜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 苏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隋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