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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625号

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625号原告杜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  苏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隋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