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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1223号

孙福民与临邑恒昌啤酒麦芽有限公司、张丁友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福民,临邑恒昌啤酒麦芽有限公司,张丁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孙福民,男,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临邑恒昌啤酒麦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世星,经理。被执行人张丁友,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临邑恒昌啤酒麦芽有限公司、张丁友的银行存款27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海全

审判员  薛采东

审判员  唐春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牟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