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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4932号

陆宗仁与张永明、陕西永明现代厨具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932号原告陆宗仁。委托代理人王伍武,男,汉族,1949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陆耀,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永明。委托代理人赵光武,男,汉族,1946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陕西永明现代厨具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凯丽大厦21层。委托代理人赵恩西,男,汉族,1982年3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宗仁与被告张永明及被告陕西永明现代厨具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损害股东利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宗仁于2013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宗仁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宗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6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明

代理

审判员  王伟

代理

审判员  朱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