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400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被告:肖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郭天鲁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白 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
王某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400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被告:肖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郭天鲁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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