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303号申请执行人刘立。被执行人郑州天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梁中民,执行董事。刘立诉郑州天荣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州天荣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天荣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327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增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林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