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二初字第00210号
原告:明光市嘉山拖车厂。
负责人:孙传家,该厂执行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李焱,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鸿发种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负责人:冯明章,该社主任。
被告:明光市宏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美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明光市嘉山拖车厂诉被告明光市鸿发种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明光市宏大养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明民二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被告明光市宏大养殖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3年4月7日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在审理中,原告明光市嘉山拖车厂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市嘉山拖车厂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光市嘉山拖车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明光市嘉山拖车厂负担。
审 判 长 袁志强
审 判 员 陈家燕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