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道佐分理处,住所地:邛崃市。负责人杨宏,行长。委托代理人汪世红。被执行人王燕桃。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道佐分理处与被执行人王燕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邛崃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燕桃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道佐分理处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燕桃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利息1736元,负担诉讼费25元,共计876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燕桃已外出务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8761元本院予以确认,待被执行人王燕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5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武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寇元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