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860号
原告:李岚。
委托代理人:万灵龙,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施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岚与被告陆施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岚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合计2780元,由原告李岚负担。
审判员 郁益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沈佳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