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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860号

李岚与陆施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岚,陆施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860号

原告:李岚。

委托代理人:万灵龙,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施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岚与被告陆施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岚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合计2780元,由原告李岚负担。

审判员  郁益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沈佳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