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1704-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原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平水支行)。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汽车站旁新大楼。
法定代表人:XX伟,系行长。
被执行人:绍兴广厦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上灶。
法定代表人:周胜峰,系经理。
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车站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夫,系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绍商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广厦针纺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县平水镇上灶村的1幢附房、2幢综合楼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分别为17.42平方米、1927.49平方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2954平方米,详见绍宏泰评报字(2011)第95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情况说明、绍县土评(2013)第078号土地估价报告);
二、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广厦针纺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县平水镇新桥村二宗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1976平方米、16695平方米,土地证书号分别为绍兴县国用(2006)第21-30号、绍兴县国用(2006)第21-31号,详见绍县土评(2013)第079号土地估价报告);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广厦针纺服饰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1.5万股股权(查封时150万股,二次送配后为181.5万股,详见绍宏泰评报字(2013)第58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陈幼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丁卿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