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都某。被执行人尹某。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晋马民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晋马民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尹双凯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占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