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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字第00301号

都晓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都某,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都某。被执行人尹某。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晋马民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晋马民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尹双凯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占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