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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332号

周作高与周秀花、周秀凤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周作高,周秀花,周秀凤,徐秋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332号

原告:周作高。

委托代理人:于长文。

被告:周秀花。

被告:周秀凤。

被告:徐秋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作高与被告周秀花、周秀凤、徐秋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作高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作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作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25元,由原告周作高承担。

审判员  程平霖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倪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