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332号
原告:周作高。
委托代理人:于长文。
被告:周秀花。
被告:周秀凤。
被告:徐秋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作高与被告周秀花、周秀凤、徐秋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作高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作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作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25元,由原告周作高承担。
审判员 程平霖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倪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