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沾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沾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2008年3月4日因盗窃被滨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沾化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农民。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3月7日被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08年9月5日因盗窃被德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沾化县看守所。沾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沾检刑诉(20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田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沾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利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田某驾车窜至沾化县武装部华府豪庭住宅小区盗窃李某停放在东数二单元楼道内的一辆银灰色的奥斯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984元。已退赔李某1800元。2、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田某驾车窜至沾化县县委家属院盗窃黄莎莎停放于7号楼二单元楼道口的一辆黄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890元。已退赔黄莎莎1700元。3、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田某驾车窜至惠民县怡水龙城小区盗窃刘元敏停放在12号楼2单元楼下的一辆天蓝色澳柯玛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257元。4、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田某驾车窜至惠民县世纪景园小区盗窃李金梅停放在9号楼2单元楼道里的一辆蓝色奥斯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001元。5、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田某驾车窜至淄博市高青县金色家园小区盗窃杨春香停放在6号楼5单元门前的一辆雪青色比德文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728元)、盗窃杜宝清停放在6号楼4单元门前的一辆蓝色小鸟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953元)。6、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田某驾车窜至淄博市桓台县西苑小区盗窃周飞宇停放于1号楼2单元楼道前的一辆银灰色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2957元。7、2013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田某驾车窜至无棣县滨河花园小区盗窃李俊英停放于5号楼1单元楼道里的一辆红色小刀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813元。8、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田某驾车窜至沾化县人民医院住宅小区盗窃王真停放于5号楼西单元楼道口的一辆黄黑相间的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006元。电动车已退还王真。9、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田某驾车窜至沾化县老民政局院内盗窃张成文停放于3号楼一单元楼道口的一辆深蓝色小鸟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332元。电动车已退还张成文。综上,被告人张某、田某共参与盗窃作案9起,涉案价值1992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王某陈述;涉案物品价值的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田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田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田某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部分赃物已追回,但有前科劣迹,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三轮摩托车一辆和二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田某的犯罪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洪海
人民陪审员 牛景民
人民陪审员 邵云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向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