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涧民一初字第244号

杜帅奇与田洪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杜帅奇,田洪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一初字第244号原告杜帅奇,男。被告田洪鹏,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郑善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帅奇诉被告田洪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帅奇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帅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帅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杜帅奇承担。

审判员  丁继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