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37号
原告:罗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诉讼代理人:王光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练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诉讼代理人:曾柏奎,广东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练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于2013年9月3日以愿意给与时间和机会双方改善夫妻关系,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将于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以愿意给与时间和机会双方改善夫妻关系,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将于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叶 菁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胜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