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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37号

罗某与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练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37号

原告:罗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诉讼代理人:王光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练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诉讼代理人:曾柏奎,广东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练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于2013年9月3日以愿意给与时间和机会双方改善夫妻关系,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将于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以愿意给与时间和机会双方改善夫妻关系,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将于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叶 菁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胜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