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侯国平。
被执行人:叶显明。
被执行人:杨和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平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叶显明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时代广场a座802室的房产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2749158元[建筑面积为578.04平方米,土地共用面积为137.46平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3)qt字17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委托浙江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分别以3230000元、3080000元为保留价拍卖上述房产。2013年8月8日,买受人绍兴商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333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叶显明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时代广场a座802室的房产[建筑面积为578.04平方米,土地共用面积为137.46平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3)qt字17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绍兴商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绍兴商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起转移。
二、买受人绍兴商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陈幼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丁卿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