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351号
原告:张飞,男。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负责人:朱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
负责人:王庆,该分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飞承担。
审判员 许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