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31号原告中山市溢丰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冠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会明,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霄,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银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孙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溢丰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银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溢丰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银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溢丰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89元,由原告中山市溢丰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德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代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