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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民初字第1008号

冉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冉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008号

原告:冉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

审判员  赵玲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钱 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