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008号
原告:冉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
审判员 赵玲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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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008号
原告:冉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
审判员 赵玲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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