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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议民诉保字第0090号

徐一廷与花纯田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一廷,花纯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议民诉保字第0090号申请人徐一廷(曾用名徐益廷),农民。被申请人花纯田,农民。

申请人徐一廷诉被申请人花纯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一廷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花纯田对邳州市××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到期债权3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花纯田对邳州市××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到期债权30000元。申请人徐一廷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琦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锁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