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议民诉保字第0090号申请人徐一廷(曾用名徐益廷),农民。被申请人花纯田,农民。
申请人徐一廷诉被申请人花纯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一廷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花纯田对邳州市××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到期债权3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花纯田对邳州市××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到期债权30000元。申请人徐一廷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琦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锁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