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524-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原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代表人黄春峰,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苏理兵。被执行人夏坤。被执行人李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中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5日,以(2012)中执字第52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李扬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353号4单元XX号房产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偿还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扬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353号4单元XX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万顺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