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550号
原告:李某甲,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乙,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甲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王宏霞
代理
审判员 李小芹
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支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