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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民一初字第00550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550号

原告:李某甲,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乙,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甲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王宏霞

代理

审判员  李小芹

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支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