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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495号

原告卢建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建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495号原告卢建美,女,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义安镇北白堡村胜利街60号。

委托代理人:卢建坡,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岐峰,职务:经理。住所地:保定市裕华路161号。

委托代理人:李建忠,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建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建美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建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建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8元,由原告卢建美承担。

审 判 长  李志强

审 判 员  许克景

代理

审判员  魏丽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