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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商破字第1-2号

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商破字第1-2号2013年7月7日,申请人乳山市首饰厂以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裁定予以受理。

本院查明:乳山市首饰厂成立于1988年4月2日,注册资金为192.8万元,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位于乳山市青山路南端,共有职工117人,公司自2006年7月份停产至今。根据2013年7月19日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到2013年7月15日,乳山市首饰厂的资产总额为1634907.75元,负债总额为19800089.09元,所有者权益为-18165181.34元。其中累计亏损为-19910386.29元。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均认可该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乳山市首饰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宣告乳山市首饰厂破产。

审判长  徐建义

审判员  力阳帆

审判员  谢凤昌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于景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