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商破字第1-2号2013年7月7日,申请人乳山市首饰厂以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裁定予以受理。
本院查明:乳山市首饰厂成立于1988年4月2日,注册资金为192.8万元,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位于乳山市青山路南端,共有职工117人,公司自2006年7月份停产至今。根据2013年7月19日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到2013年7月15日,乳山市首饰厂的资产总额为1634907.75元,负债总额为19800089.09元,所有者权益为-18165181.34元。其中累计亏损为-19910386.29元。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均认可该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乳山市首饰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宣告乳山市首饰厂破产。
审判长 徐建义
审判员 力阳帆
审判员 谢凤昌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于景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