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99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一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西,该单位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仁起,男,汉族,1995年9月29日生。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仁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易仁起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对易仁起的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撤回对易仁起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买 戈 良
审判员 杜 亚 平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付巍(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