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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1631号

重庆市渠恩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天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渠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天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重庆市渠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石小路。法定代表人王正飞,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琳,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佩,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天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政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谭钦文(特别授权),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渠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渠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有误,在2013年6月(原告起诉前)其法人名称、行业代码等事项依法进行了变更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渠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淑珍

人民陪审员  李爱平

人民陪审员  李文双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学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