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邹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孙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城市人民法院(2010)邹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孙某应继承的孙惠祥名下铁山路华联家属院1-1-4-2号房产。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孙某应继承的孙惠祥名下铁山路华联家属院1-1-4-2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美桥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郑洪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