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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商初字第1011号

山东赫鑫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恒亿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德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赫鑫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贵州恒亿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德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1011号原告山东赫鑫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杨建平,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念礼,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解恒召,山东百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恒亿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稳所,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贵阳德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法定代表人赵兴强,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赫鑫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恒亿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德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赫鑫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赫鑫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恒亿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德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83元,减半收取6641元,由原告山东赫鑫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俊玉

审 判 员  祝司聚

人民陪审员  时 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亚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