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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621号

李杨与刘俊波、吉伟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杨,刘俊波,吉伟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621号原告李杨。被告刘俊波。被告吉伟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杨与被告刘俊波、吉伟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杨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需申请护理人数及时间等鉴定为由,要求本院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