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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金初字第108号

原告商丘市新风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丘市新风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金初字第108号原告商丘市新风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睢阳区张巡路。法定代表人袁明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文涛,该支公司总经理。

原告商丘市新风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丘市新风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2月15日,原告为其豫NB52**汽车在被告处投保,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及乘客)(保险金额:5万/每座)、不计免赔率特约,投保期限是2011年12月15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14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是原告。2012年6月16日,王占强驾驶豫NB52**号重型厢式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沪京线1067.7公里处,发生单车撞击右侧护栏后,冲下路基底朝天翻车,造成车辆损坏、路产损坏、车上货物损环,王占强死亡,乘车人张树森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公安交警事故责任认定,王占强负全部责任。此事故给原告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243274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提交商丘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且被告在首次开庭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丘市新风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份,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石莹 来自